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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保证
中广网    2008-06-02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

任仲平

      (一)“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人们把关切的目光,投向祖国北疆的广袤原野。

  1947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不仅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60年来,内蒙古大草原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诠释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不足百元增加到城镇居民10358元、农牧民3342元;曾经封闭落后的贫困之地,变成人均GDP列于全国前10名、经济增长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一的富裕文明之乡。

  紧跟内蒙古区域自治的脚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今天,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已有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三大政治制度。

  从落后走向进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富裕。占中国总面积64%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沧桑巨变,勾画出这样的历史轨迹――

  60年前,我们开创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60年后,我们拥有了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国。

  (二)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

  在新中国诞生前夜,将要揭开历史新篇章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的是一个比赶走侵略者、结束旧制度更加严峻的考验:怎样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曾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而后,长征这一举世瞩目的历史大事件,推动了中国革命与中国民族问题的结合。长征途中,红军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5年10月,党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内蒙古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人民五亿不团圆。一唱雄鸡天下白,万方乐奏有于阗,诗人兴会更无前。”

  这首脍炙人口的《浣溪沙》,写于新中国第一个国庆之际。民族大家庭其乐融融的空前盛况,激发了毛泽东的诗人情怀,也为我们永远地留下了那个令人感慨的历史场景。

  历史场景的背后,是历经百年离散的中华民族苍凉悲壮的奋斗,是备受欺凌的少数民族不平等的过去。而这一页,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被彻底翻了过去。作为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建国方略。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揭开了我们多民族国家团结奋进的崭新一页,谱写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乐章。

  (三)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放在历史的大坐标上看,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从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权,都以统一中国为荣,以统一中国为己任。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始终是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

  从民族关系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中华文明史既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历史。

  从文化渊源看: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进程中,各民族对祖国山川土地、传统文化高度依恋,对国家荣辱兴衰和前途命运强烈关注,对祖国母亲饱含深情。特别是1840年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共同的家园、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抗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觉醒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同时,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我们既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共同建设强大的祖国,也要从民族的、地区的实际出发,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

  我们称民族区域自治为“伟大的创举”,正是因为,它标志着我们党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13亿人口大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解决民族问题的人类智慧的贡献。

  (四)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历史证明,我们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起“决定因素”的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0年探索与实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日益清晰――

  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若干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本民族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体现。

  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60年丰富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日益鲜明――

  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

  它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又考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

  它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它是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结合。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

  (五)周恩来总理曾经指着地图对乌兰夫同志说,内蒙古的形状就像一匹奔腾的骏马。今天,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为内蒙古这匹骏马铺就了豪迈驰骋的大道,更为中华各民族铺就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坚定的足迹: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诞生;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醒目的数字: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多。同时,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从茫茫草原到边关南陲,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赢得了少数民族同胞的衷心拥护。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它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紧密结合起来,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把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帮助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和睦结合起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前提;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是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重要途径。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得各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六)几十年来,无论我们在前进过程中遇到多少困难和风险,都始终保持了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都始终保持了发展稳定的大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和谐,促进了56个民族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同心同德。

  针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

  从建国之后进行民主改革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到开放黑河、绥芬河、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3个边境城市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变革;从实施首要任务是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85%以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西部经济社会大发展,到完成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重点工程,筑就青藏各族人民盼望已久的希望之路,不同时期的扶持政策,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中央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也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京包铁路见证了在国家遭遇经济困难的时候,内蒙古人民为国分忧,与内地患难相扶的动人往事。三年困难时期,在自身也缺粮的时候,内蒙古人民节衣缩食,硬是省下十多亿公斤粮食送上铁路线奉献国家。

  “三千孤儿”的故事更是感人至深。1960年,内蒙古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族人民得知上海等地有一批吃不饱的孤儿后,提出由内蒙古来抚养这些孩子。自治区11个盟(市)37个旗(县),共接收来自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的孤儿3000多名。草原母亲张开温暖的双臂,含辛茹苦地把他们养大成人。这个超越地域、超越血缘的亲情故事,作为共和国民族关系史上的佳话,至今还广为传诵。

  不仅仅是内蒙古,困难时期,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自治区,也都自觉自愿地为祖国分忧。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升华了中华民族大家庭割不断的亲情。

  (七)一个人要进步,必须善于总结;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发展,也必须善于总结。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国情,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重要的建国方略,到把民族区域自治写进党的基本纲领,并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充分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60年风雨考验,60年探索实践。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因为这个制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

  (八)“中国的人口占到全世界的1/4,中国所发生的一切即使对中国以外的任何人没有影响,本身也具有深远的重要性。”一位国外哲人的话,发人深省。

  当今世界是一个民族的世界,30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始终是一个世界性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内部的安定,还经常成为国际局势的焦点。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政策,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模式。

  在世界民族政策的大观园中,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独树一帜,引人注目。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下,有的国家走向四分五裂,有的爆发惨烈的民族仇杀,有的出现大规模的种族冲突。在这一片纷纷扰扰之中,我国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始终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这是对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模式的发展创新,是独特的“中国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但其精神和价值超越了国界。

  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我们可以自信地说,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民族理论研究得好,民族政策制定得好,民族关系处理得好。之所以有这三个好,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中形成了三大优良传统: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博大胸怀。这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活的灵魂,也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切实发挥优势的关键所在。

  (九)实践无止境,发展无止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总结探索、与时俱进的过程。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也只有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格局中,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背景下,才能坚持得下去、完善得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强调“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

  这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提出了新目标。大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又好又快发展,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法制建设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

  (十)60年甲子轮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经历了制度与体制的创新,承载着团结与发展的成就,正在庆祝自己60年诞辰的内蒙古自治区,向世界呈现着自己的历史与现实。

  这是一段耐人寻味的见证,更是一种令人感奋的象征。它将光荣与自豪赠予我们曾经走过的历史,也将寓意深刻的启示带给中华大地――

  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各族人民的意志凝聚起来、聪明才智发挥出来,我们就一定能够形成推动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磅礴伟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五十六个民族,团结的力量势不可挡!

来源:人民日报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