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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
中广网    2007-07-29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实现了蒙古民族长期以来渴求民族解放与自治的愿望。对于内蒙古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的解放,中国共产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给予了高度关注。

    193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阐述了党对内蒙古革命的方针政策,成为指导内蒙古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放弃了联邦制设想,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1936年,党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明确指出:“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地团结起来,以加强抵抗侵略的力量。中国各民族间的仇视和离散,将被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来奴役这些民族。”

    1938年10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纲领和政策,即:“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是我党建党以来第一次全面地提出了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政策。1939年,中共中央成立了西北工作委员会,研究西北五省的民族问题。1940年,中央制定了两个“提纲”——《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明确提出,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蒙回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提出了民族自治、建立自治区域。两个“提纲”成为抗日战争时期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性文件。陕甘宁边区还做过许多民族区域(当时叫民族自治或自治政权)的试验,在自治政权的性质、地位和自治政权的民族组成、如何行使自治权等方面,都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理论的、政策的和实践的依据。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发动了大规模的自治运动,进行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通过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广泛地团结了蒙古民族各阶层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战胜了反动民族运动,争取了各种民族解放的力量,开展了自卫解放战争和民主改革运动,粉碎了国民党的进攻,建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奠定了实现全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实基础,开辟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共同纲领》还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的正确选择。

来源:新华网    责编:马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