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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工作三个阶段
中广网    2007-07-30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起步阶段(1979-1982)

    1979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五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职权,积极开展了立法工作。1980年11月,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的工作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和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的决议》。1981年,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婚姻法补充规定》,这是常委会根据法律授权、结合自治区特点,做出的第一部变通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此期间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

发展阶段(1983-1992)
    这一时期自治区立法数量逐步增多,特别是经济立法数量增长较快。自治区六、七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制定和批准法规的中,经济立法数量占43%。常委会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初步得以规范。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市和较大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依法开展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

提高阶段(1993-2002)
    自治区八、九届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是任期内共制定和批准法规272件,年均27件左右。二是立法涉及领域不断拓宽,不仅涉及到经济、政治,还涉及到教育、文化、科技、环境等社会各领域。三是重视和加强了经济立法、民族立法。先后批准了3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13件。(宛慧)
来源:内蒙古日报    责编:马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