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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加快现代化步伐
中广网    2007-04-10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力和有效地维护了祖国统一,保障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天,我们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重温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就要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内蒙古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民族问题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但是,我国民族问题处理和解决得非常好。这要归功于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党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又有利于调动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
  我们党始终认为,民族问题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和比较,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的民族区域自治主张的一次重要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于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全面推行和民族区域自治具体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同时推动了自治州、自治县的改建和新建工作。在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了建国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于1984年5月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于2001年2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述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强调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其在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综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祖国统一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内蒙古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内蒙古自治区除了蒙古族以外,有汉、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八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全国56个民族中除珞巴族外,其他55个民族在内蒙古自治区均有分布。并建立了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三个自治旗及19个民族乡。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利,投身内蒙古现代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内蒙古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水平。
  1、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半个多世纪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认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始终保持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早在50年代就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内蒙古各族人民形成了热爱党、热爱祖国、顾全大局、讲求团结的优良传统。为了振奋各族人民的精神,增强各族人民的凝聚力,促进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大好局面,自治区党委、政府从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每年都对开展活动月的主题、措施和要求进行部署,并集中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督促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这期间,自治区先后召开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865个先进集体和1138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全区盟市、旗县、各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召开了不同层次和规模的表彰大会,到2002年全区旗县以上共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73000个(名)。通过深入持久的开展表彰月活动,使蒙古族和汉族、汉族和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深入人心。各族干部群众情同手足,和睦相处,相互尊重,互相学习,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发展互相促进,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制定各种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可操作性,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决定、意见、办法和条例。1999年做出了《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同时出台了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2000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12个盟市也都参照自治区的决定提出了实施意见。200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民委等7个部门《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大先后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的自治条例。2002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民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管理的规定。2003年自治区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通知》以及关于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涉及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精神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还制定具体办法措施,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自治区财政保留了统收统支时期的5%民族机动金5000多万元,专门用于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在财政实施分级管理体制确定基数时,区财政每年为自治旗增加100万元,为每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的旗县多安排50万元,为民族乡多安排5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还安排500万元左右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一些特殊困难。自治区财政还为少数民族的特需用品的生产和贸易进行补助和贴息,对边境牧区群众用电以及对边销茶的供应等都做出了定额补贴的具体规定。计划、交通、水利、农牧、扶贫、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等部门也都制定了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照顾和倾斜的政策规定。所有这些不仅有效地贯彻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还为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全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前的1983年和2003年的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这20年的发展成就。1983年全区GDP只有98.09亿元,2003年达到2093亿元,增加了20多倍;财政收入从6.99亿元增加到257.6亿元,增加了3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29元增加到7013元,增加了13倍多;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94元增加到2267.66元,增加了近7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57.65亿元增加到726.76亿元,增加了11倍多。2003年内蒙古的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以上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三项增速居全国第一位。目前,内蒙古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具备了年产140亿公斤粮食、年总增2500万头(只)牲畜的综合生产能力。工业已形成钢铁、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森工、轻纺等门类较齐全,具有一定现代化程度的工业体系,成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涌现出了鄂尔多斯、仕奇、鹿王、伊利、蒙牛、草原兴发、河套恒丰等一批全国驰名品牌。交通、水利、通信、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
  4、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内蒙古各级党委始终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工作置于重要地位,采取有利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主体民族在我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级党校培训,出国深造,到外地学习考察,到中央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等形式,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已经形成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截止2002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18.94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4.83%,比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比重高出4.3个百分点。其中少数民族党政干部5.1万人,占全区党政干部总数的30.1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11.4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3%。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各民族干部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团结合作,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形成了统一的战斗整体。
  5、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长期以来,在加快内蒙古经济发展的同时,统筹兼顾,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教育事业始终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目前,全区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比较完整的,具有鲜明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教育体系。全区有民族幼儿园102所,民族小学2002所,民族普通中学316所,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8所,民族普通高等学校13所。为了支持民族教育发展,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比如在事业发展上,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在民族学校设置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授课用语上,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坚持“师资先行”的方针;在办学形式上,坚持“四结合、四为主”和“两主一公”的办学原则(即民办与公办相结合,以公办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寄宿与走读相结合,以寄宿为主;全日制与半日制相结合,以全日制为主。以及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公办中小学);在教育经费上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民教经费。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与科研工作得到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得到重视,蒙语卫星广播电视已覆盖全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区有蒙文报纸14种,刊物40多种,盟市级蒙古语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达到11个。内蒙古电台和电视台蒙汉语节目同时实行卫星传递,每天播出蒙语广播节目18小时以上,蒙语电视节目15小时以上,覆盖周边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区有用蒙汉两种语言表演的文艺团体50多个。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建厂以来共译制蒙古语影片500多部。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一致的。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大团结,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在经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精神。在文化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作了全面规定,并把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素质摆在突出的地位。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的时候,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对广大青少年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使全区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贯彻,教育各族干部群众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行使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旗帜鲜明地反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不断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祖国北部边疆的长期稳定。
  二是千方百计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是靠发展来解决。”“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核心是加快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抓住这个核心,全面推进内蒙古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充分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族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珍惜来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全力推进“两项建设”和“三化”进程,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使我区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较长的快速增长期。要按照“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要继承和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医疗等工作,尤其要结合把内蒙古建设成民族文化大区的目标,保护和发展好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在保护中开发,在继承中创新,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发展具有地区优势的文化产业,把人文资源优势转变为文化产业优势。
  三是,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前最重要的民族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各族人民的宪法意识,就要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这个法律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全区各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各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全力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胡其图)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宗教网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