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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广网    2007-04-10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引下建立的,这种政策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结合起来,既保证了实行区域自治的蒙古族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使区内其他各民族人民享有一切民主平等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广泛调动区内各族人民参与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刻内涵。自治区成立50年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自治区建立当初,这个政策成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头等政治任务来抓,使自治区的各项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出现了“人畜两旺、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好势头,成为全国的模范自治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后,自治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进人一个新的阶段,把着眼点放在发展生产力上,放在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使自治区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综合经济实力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力的机关。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以参加自治机关的民族人员来保证的。因此,50年来,除“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外,在自治区机关组成人员的民族组成上坚持以蒙古族为主,在自治区的各级机关中也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配备蒙古族干部。大力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自治区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它既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治权力的重要标志。自治区在大力培养和造就蒙古族干部的同时,也注意培养和选拔汉族干部。这些年来,干部教育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不仅加强基本理论、路线、政策的教育,还加强了经济、科学技术、法律知识的教育。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内蒙古自治区许多特殊的权利,正确认识“自治区”这个优势,把那些特殊权利用好用足,对于促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坚持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从农业开始比较早地突破了传统模式的束缚,尔后在经济发展战略上提出“三项奋斗目标”,提出“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完成两大历史性任务”,提出“九五”和跨世纪发展战略和规划,都说明充分认识把握区情,切实做到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才能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事业。许多成绩的取得,是与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特殊政策和变通措施分不开的。

来源:综合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