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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中广网    2007-04-10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内蒙古自古以来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生息和活动的中心地域,民族团结历史源远流长。从古代到近现代,北方各少数民族之间和北方民族与中原汉族之间团结和睦、频繁接触和经济文化交流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成为贯穿内蒙古漫长历史中的一根轴线,形成了内蒙古历代各民族之间紧密团结的政治趋势。进人近代以后,在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条件下,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中国共产党及其先驱者领导的民主革命的开展,民族团结开始有了新的内容、新的指导思想。自治区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日趋完善,尊重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三个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先后于1951年10月1日建立了鄂伦春自治旗,1958年8月1日建立了鄂温克族自治旗,同年8月1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也宣告成立。除了3个自治旗外,自治区境内还有15个民族乡。这些自治旗和民族乡的建立,使全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跨入新的阶段,平等互助、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头等政治任务来抓,明确了民族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上,立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再教育,进行各族人民“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教育,清理了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平反了冤假错案,落实了干部政策,使全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最好的历史时期。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83年以来,先后举行四次表彰大会,共表彰了先进集体1 632个、先进个人3 519名。在这期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上,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导思想。在1983年的第一次表彰大会上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发展经济文化上;1988年的第二次表彰大会上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是民族团结进步的必由之路;1990年的第三次表彰大会上提出了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993年的第四次表彰大会全面总结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经验,提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这些重要指导思想,是各族人民伟大实践的总结,它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根据各族人民“谁也离不开谁”的实际,自治区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各级党校、高中级学校均设置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程,同时加强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并将每年的9月份定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建设“民族团结乡”、“民族团结镇”活动。

    近十几年,是全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历史时期,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时期。牧区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广大农村牧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增添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民族团结已不是简单的平等团结、和睦相处,而是向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团结互助、共同致富,实现小康的高层次迈进。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横向经济联系的加强,更加密切了农村、牧区与城镇的联系,更有效地促进了区内各民族同兄弟省市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和团结。民族经济发展的进程和民族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密切,既改变着自治区经济社会面貌,同时又在更多的领域内和更大的范围中,促进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繁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来源:综合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