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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建设
中广网    2007-04-10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旧中国各族人民暗无天日的历史。经过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各族人民充满了翻身得解放的喜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1953年,内蒙古各地进行了乡、苏木、镇的民主普选。自治区成立时召开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及尔后各地举行的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蒙古的雏型。1954年7月举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自治区的确立,宣告了内蒙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诞生。1979年12月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常务委员会,从此以后,直接选举扩大到旗县、自治旗、区人民代表大会,并按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各设区市和旗县、自治旗、区也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引下,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把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自治区党委的意图和重大工作部署,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促进和保障了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享有半立法权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地方经济立法取得可喜成绩,自治旗自治条例的制定也取得进展,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已有126件。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在推动自治区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的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法律实施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每年均开展多项及专项的执法检查。自治区政府也加强了上下级政府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典型案件得到纠正和处理。(4)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实施,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严肃执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民告官”的案件,一些机关严肃对待,认真受理,并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方针之后,为了强化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使自治区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1996年开始,自治区级国家机关推行了部门执法责任制。(5)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是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一五”和“二五”以及刚刚开始的“三五”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以宪法为核心内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点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专门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全区已有90%多的普法对象接受了法律实用和法律知识的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各族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

来源:综合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