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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中广网    2007-04-23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根据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民族识别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内先后成立了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充分证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50年12月,中共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地委在海拉尔市召集分散在布特哈旗、莫力达瓦旗、喜桂图旗、额尔古纳旗的10个鄂伦春部落代表开会,代表们一致要求成立鄂伦春旗。之后,大兴安岭林区的鄂伦春族代表也要求成立鄂伦春旗。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地委尊重鄂伦春族人民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向内蒙古东部区党委正式递交报告,并拟订方案,呈报给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鄂伦春旗。1951年10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成立,这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县级建制的少数民族自治旗。后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鄂伦春族人民把建旗纪念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日子。1952年5月31日,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更名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鄂温克族历史上由“通古斯”“雅库特”“索伦”3个部族组成。1956年,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鄂温克族人民代表提出了在原索伦旗的基础上成立鄂温克族自治旗的议案。自治区党委、政府很重视,立即派出调查组到索伦旗进行社会调查与研究,广泛征求鄂温克族人民的意见要求,3个部族一致要求取消原“通古斯”“雅库特”“索伦”部族名称,恢复使用鄂温克统一族称。1958年3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统一其民族称谓为鄂温克,并与建立鄂温克族自治旗方案一起上报国务院。1958年5月,国务院在第77次全体会议上批准了这一报告。1958年8月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成立。

    历史上,达斡尔族被称为“蒙系人”或“达呼尔蒙古”。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门调查了民族的族源、族称及其历史发展等问题。在此基础上,1956年,党和国家正式确认达斡尔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独立的单一民族,族称也被正式确定为达斡尔族,同时开始以原莫力达瓦旗为基础筹备建立自治旗。1958年5月,国务院第77次全体会议正式批准撤销莫力达瓦旗建制,在原莫力达瓦旗行政区域内建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58年8月1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正式成立。

 

来源:综合    责编:刘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