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8月21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经营者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9月30日。
据介绍,“限塑令”施行后,我区各地查缴了大批问题塑料袋。针对日常巡查中凸显出的个别问题,各部门提出相关补充意见:“限塑令”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与此同时,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刘欣荣 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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