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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策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承包和流转
中广网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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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呼和浩特12月24日消息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获悉,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蒙古近期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承包和流转关系。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承包关系,内蒙古规定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期为70年。在承包期限内经营权可以继承,期满后可由林地、林木承包经营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但承包方案必须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据介绍,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凡属于自留山地的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由农牧民长期无偿经营和继承,地方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划分后的林木一律归农牧民所有,允许出售和转让。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承包期满后可以续包,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其他承包方式也将予以维护。同时,对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依法履行了流转程序、合同,则予以维护。

    作为我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内蒙古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林地面积快速增加,全自治区的集体林地面积现已达到3.24亿亩,潜在经济效益巨大。目前,内蒙古各地正加紧实施林地和林木产权界定、承包和换发林权证的工作。(任会斌)



来源:新华社    责编: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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