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支付标准提高10%;财政补贴由原来的40元增至80元
中广网呼和浩特8月28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医保局获悉,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新的办法,同时废止2008年2月1日实行的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次试行的新办法有两大新亮点,即最低支付标准由原来的40%增至50% ; 财政补贴由原来的40元变为80元。
今年新办法的缴费标准暂定为: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年缴费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度残疾的个人年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90元。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年缴费21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年缴纳7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学校负责代收代缴个人参保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总额。2008年度赤峰市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他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5年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应当在每年的征缴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满后不再收缴,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保险年度参保的,均视同首次参保,原缴费年限不按连续缴费年限计算。(潇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