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12月11日消息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全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全自治区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人员素质不强、队伍老化、待遇偏低、保障不力等仍是困扰内蒙古检察工作发展的四大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检察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中对问题作了总结。他说,全自治区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检察官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国家对西部及边远民族地区的司法考试给予了一定照顾,实行了B本和C本制度,对使用蒙文考试的考生降低了分数线,但全自治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仍然比较低。虽然检察官队伍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较高,但“有学历、没能力”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个别检察官职业道德意识差,执法办案不公正,影响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据统计,目前,全自治区2917名基层院的检察官平均年龄44.4岁,其中30岁以下的25名,仅占0.9%;31至35岁的247名,占8.5%。加上部分盟市旗县对检察官任职也实行按年龄“一刀切”政策,使部分检察业务骨干提前离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在一些蒙古族聚居的边境牧区旗县检察院,能够用蒙文蒙语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就更加缺少。检察官队伍人员老化,“断档”现象严重。
而自2004年以来,自治区只允许检察机关在今年进行了一次考录补员,由于时间间隔过长,目前全自治区检察机关空编已达466名,还有333名中央下达的补充编制,两项合计799名,全自治区每个院平均空编6.8名,案多人少的矛盾困扰着检察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院检察官占总人数的比例降到了50%以下,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严重不足,不得已只能把不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安排在主要业务部门从事执法办案,全区现有152名无法律职务的人员、187名司法警察在主要业务部门工作,这种办案主体资格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办案质量。
检察官法规定,由国家另行制定检察官的工资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职业保障的配套规定,但却一直没有出台。虽然今年出台了检察津贴的发放规定,但在财政困难的旗县却很难落实,加之非领导职数偏少,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逐步改善。从今年起旗县检察院已开始执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一些困难旗县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仍有很大困难,一些检察长将主要精力用在跑经费上。基层“两房”建设中由于地方财力有限,配套资金难以落实,一些检察院基建欠债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全区各级检察院“两房”建设欠债达1.3亿元。
如何解决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除了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司法水平,建立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工资福利津贴制度外,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检察官缺员断档问题。
一是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察官与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改变对检察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化解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立正常的考录补员制度,对具备相应学历和年龄条件,特别是通过司法考试、符合检察官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录用后,充实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引导人才流向基层,解决基层检察官的断档问题。同时,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院所需检察官从下级院选拔。在考录和遴选中,还应重视安排用蒙文蒙语办案的人员名额,以适应蒙文蒙语诉讼工作的需要。此外,要适当增加检察人员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逐步解决检察官职级偏低的问题。(史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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