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11月18日消息(记者刘俊霞 实习记者杨倩)新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对公路规划作出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的规定;三是将公路建设工程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四是改进公路养路费征收方式,规范缴费行为和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追缴方式;五是增加了路政管理的条款,特别是在治理超限运输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六是合理设置收费站。
《条例》增加了对“养路费征稽”专章的规定,将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对养路费征收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健康、公平的公路养路费征管秩序,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将“路政管理”列为专章,明确规定了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划定、损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占用公路行政许可等方面。
此外,为保障《条例》良好的贯彻执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行业自律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严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公路事业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公路总里程达到138610公里,初步形成以国省道为框架,县、乡、村为支脉的公路网系统。近几年随着自治区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1994年颁布实施的《公路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公路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新颁布的《条例》的修订以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为蓝本,确保了内蒙古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容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