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10月9日消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的通知》,以此提高民办教师特别是退休老教师的生活水平。
20年来,内蒙古民办教师工资及退养费标准一直没作调整。而随着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快速发展,公办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工资及退养费收入差距较大,严重影响了民办教师的生活水平。
通知规定,本次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的范围为1985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现享受民办教师退养待遇的人员。民办教师退养费收入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以旗县为单位)公办退休教师平均退休费收入三分之二的标准执行。相关经费由旗县财政负担。此前,内蒙古教育等部门要求有条件的盟市,对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可参照执行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要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李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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