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7月29日消息(记者郑颖) 7月28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于1995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了三次调整。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如流动人口的规模日益增大;基层建议取消生育间隔时间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第一,在生育政策方面,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因此取消了关于生育间隔问题;第二,针对流动人口,条例中将适用对象由“已婚育龄流动人员”扩大为“育龄人员”。其三,对鼓励和社会保障问题也做了新的调整,尤其对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涉农涉牧具体项目上给予更多的优待和照顾;第四,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保障在企业不能得到良好履行的情况,《条例》规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另外,条例对财政投入机制也做了修改,规定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最后,新条例提出一系列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如要按照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入水平分段去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幅度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稳定我区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全区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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