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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7月1号起实施新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中广网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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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乌海6月27日消息(记者文伟、乌海台记者郭晔)    为有效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治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近日,乌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并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落户5年以上);未参加上述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我市城区和农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伤残军人);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

    居民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为,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对于未参加上述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下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20000元;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上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30000元。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大病门诊医疗,可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意见》还规定,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本市及辖区内医院承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药费减免10%。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备案,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任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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