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6月25日消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内蒙古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公告指出,内蒙古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公告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庞俊峰 石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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