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6月13日消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应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区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民间组织管理局;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
内蒙古红十字会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区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16时前报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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