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3月2日消息 从3月1日起,自治区卫生厅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蒙古医药购销领域行贿、受贿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将无处遁形,其从事商业贿赂的信息,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逐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自治区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信息将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已列入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械招标组织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械和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办法》规定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在药械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虽已免于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行贿的。(许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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