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2月14日消息 昨日,呼和浩特市读者郭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2004年,我儿子毕业后与包头市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该公司工作后我们发现他的行为举止有些异常。2005年,我儿子被确诊为得了精神分裂症。为了给孩子治病,我们先后4次送孩子去医院进行治疗,花了不少钱。在为孩子看病期间,我们得知该单位并没有为我儿子办理医疗保险,该单位的负责人说我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当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赵志忠律师,他告诉记者:“首先,郭先生的儿子在2004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郭先生可以向该公司提出为其儿子补交费用,补交后住院的费用会根据相关规定为郭先生的儿子报销部分医疗费。如果同人单位拒绝为郭先生的儿子补交费用,郭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陈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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