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牧区工作会议决定,在牧区全面推行草原分片承包、牲畜作价归户的“双包制”,即“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把“人畜草”“责权利”有机地统一协调起来,使经营畜牧业和经营草原紧密挂钩,让生产者在争取获得更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关心生态效益,激发牧民养畜和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适应牧区特点的社会主义畜牧业经营管理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畜牧业的重大改革措施,在草原经营体制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1983年,在自治区旗县委书记会议上,赤峰市巴林右旗介绍了实行牲畜作价承包的做法,受到普遍赞同和充分肯定。会后,一些地区在作价承包的基础上,又逐步实行了“作价归户,分期偿还,私有私养”的责任制。牧区生产责任制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治区政府因势利导,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承包牲畜的品种和数量,将草原使用权以及管理、利用、建设保护的责任,长期固定到新的基层生产单位,使草原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牧民不仅有了发展牲畜的自主权,也有了管理、保护、使用和建设草原的主动权。
草畜双承包在一段时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大大激发了牧民建设草原的热情。他们科学划分放牧营地,组织合理轮牧,广开饲草来源,积极贮草备荒,草原建设由过去的国家出钱、社队组织、牧民参加,转变为国家扶持、社队规划、牧民自筹资金搞建设,给传统的畜牧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当年,锡林郭勒盟集体和牧民建设草原的投资达到600万元,占全盟总投资的66.7%;伊克召盟(今鄂尔多斯市)涌现出种草50亩以上的专业户一万多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