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广演播厅 | 图片新闻 | 重要新闻 | 图解内蒙古 | 党的阳光下 | 跨越六十年 | 内蒙古概况 | 北国往事 | 历史大事件
中广演播厅 更多...
重要新闻
跨越六十年 更多...
·对外开放为内蒙古经济发展插上翅膀
·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四年持续增长
·内蒙古101个旗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目标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100%覆盖内蒙古农牧民
·内蒙古辉煌60年:“马背小学”的变迁
·内蒙古自治区强化节能减排发展好中求快
·内蒙古辉煌60年:勒勒车道上走出的经济腾飞
·腾飞内蒙古:用科学发展理念书写伟大时代
·呼和浩特市评选出“新八景”
·内蒙古成为国内外人才建功立业大舞台
图解内蒙古 更多...
新建乌兰恰特大剧院
国际会展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历史大事件
制定实施新草原管理条例
中广网    2007-08-03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1983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区试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为了改变草原使用上的“大锅饭”状况,规定“可将草原的使用权承包给所属的基层生产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落实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建设的责任制,使其同牲畜的承包责任制统一起来”,“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内蒙古有13亿亩草原,约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70%,其中可利用草原10亿余亩。由于在草原管理和利用上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状况,滥垦、滥牧、滥占草原现象严重,致使草原大面积退化、沙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经过3年多的工作,在全区12个盟市的64个旗县试点后,制定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条例》重申:草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一律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和转让。同时规定:把现行单一的草原全民所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的草原,是指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草原和尚未开发、利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草原则为人民公社生产队所属范围经营管理的草原。

    《条例》还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落实到草原上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基层生产单位和联户组或个体户,使牲畜的所有制和草原的所有制一致起来,从根本上改变“草原无主,破坏无妨,违法无罪,牧民无权”的状态,加强对草原的法制管理。调整草畜关系,实行“以草定畜”,管好、用好和建设好草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条例》试行后,自治区各旗县将普遍划清行政界限和草牧场界线,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政府发给所有证和使用证。各公社和生产队还制定了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章制度,因地制宜规划林牧用地。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责编:马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