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2014年期间宁某借用亲友名义向本行贷款10笔,贷款本金共计610万元,约定用于大棚建设等项目。截至报案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460余万元。为营造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司法公信水平,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接到报案后,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第一时间立案侦查。

经查证,宁某借用亲友的名义进行贷款,但实际使用人均是宁某本人,宁某与其他借款人虚构劳务承包合同称借款都用于合作建设大棚。经核实,借款人并未与宁某实际合作建设大棚。民警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发现,宁某610万元的贷款中,约有500万元用于归还其在新城某银行之前借用他人名义建设大棚的旧贷款,还有部分贷款用于支付大棚建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对宁某普法教育,宁某于2024年4月与新城某银行协商签订协议,由第三方资产公司提供位于鄂尔多斯的房屋资产,偿还宁某所欠银行贷款本金,抵顶房屋已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为该银行挽回贷款损失530余万元。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宇星)

编辑:魏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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