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10月23日消息(记者刘晓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该《办法》的制定,结合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它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即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其中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患方则主要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并加强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遵循属地负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并依法进行处理。《办法》还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旗县级以上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为确保医疗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履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以及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职能。同时,公安机关将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以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并查处、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医保等部门以及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的职责。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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