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满某死亡后,人社部门审批同意为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3740元、丧葬费38277元。儿子主张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常年照料逝者的弟弟对此不认可,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满某罹患脑梗后,弟弟赛某长期承担照料责任,将其接回家中照料多年。满某入住养老机构后,赛某也持续前往探望照顾,并为兄长操办了丧葬事宜。死者儿子乌某长期在北京工作,无法证明自己对父亲尽到了赡养、照料义务。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费均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死者生前财产,因此不在遗产范围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抚恤金应当归近亲属共有。分配比例应当结合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长、生活紧密程度及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并非依照继承顺序分割,也不必然平均分配。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弟弟赛某分得抚恤金的80%,儿子乌某分得抚恤金的20%。丧葬费扣除双方实际支出后,按照同一比例分配。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抚恤金并非遗产,分配不适用继承顺位规则。司法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方式,推动引导全社会形成向善向美的良好风尚。(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编辑:李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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