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北部、大兴安岭西麓,地处世界四大草原之一的锡林郭勒大草原核心区,是拥有500多公里边境线的典型草原旗县。辖区内有草地5362万亩,林地75.8万亩,湿地548万亩,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让法律守护草原绿色(东乌旗人民法院供图)
近年来,东乌旗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这一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聚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双措并举,用法律绘就草原生态之绿。
莫用渔网触碰法网
2023年9月,被告人甲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东乌旗满都宝力格镇乃林高勒河常年禁渔期区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发现,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泥鳅3485.9公斤,捕捞工具绿色网叉包四个。
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被告人甲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将捕捞的水产品放生,依法对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8000.00元,依法扣押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勿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破坏自然资源。
莫为小利罔顾法律
2023年8月,东乌旗A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B某有违规打草作业行为。行政处罚立案后,A镇政府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2023年9月,A镇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B某罚款6000.00元,并限期缴纳。
处罚决定作出后,B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A镇政府遂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B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执行。经审理认为,B某作为草原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刈割作业实行间作制度,即每打草300米宽,必须保留小于20米的草籽繁育带。但B某却违反上述规定,在打草作业时有30亩草场未预留草籽繁育带。A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旨在解决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秉承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要为了蝇头利益而罔顾法律。(张冠华 高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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