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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住宅拆迁两个最低保障制度

2009-07-30 15:02   来源:内蒙古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呼和浩特7月30日消息 7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让部分居住特小户型和生活困难群众在拆迁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内蒙古建立了住宅拆迁不得低于50平米的最小还迁面积和最低补偿金额的两个最低保障制度。

    据了解,自2002年内蒙古实施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来,大多数被拆迁群众得到了合理补偿。但是,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拆迁困难群众依靠现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房屋拆迁后的住房问题。去年底,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报请,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要求,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拆迁同等面积的住宅;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实施最低补偿金额、最小还迁面积两个最低保障制度,即各地的产权调换最小还迁面积不得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各盟市、旗县要根据当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制定出台本地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最小还迁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要求,目前,内蒙古已全面建立了城镇房屋拆迁两个最低保障和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新制度的实施,大幅度降低了内蒙古拆迁上访,减轻了“双困”家庭住房难问题。 (记者李永桃 郑佳)

 

责编:尘沙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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