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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依法确立8.4亿亩草原保护“红线”

2009-07-06 09:44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呼和浩特7月6日消息 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内蒙古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草原保护管理的实际,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与国土资源厅联合在全区的15个旗县(包括14个牧业旗县和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开展了基本草原试点工作。2007年,对试点旗县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行了验收,划定基本草原3.7亿亩。2008年,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19个牧业旗县全面推开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加快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乌拉盖开发区、二连浩特市、太仆寺旗列入了划定范围。2009年,对22个旗县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行了验收,划定基本草原4.7亿亩。

  经过四年的努力,通过试点,摸索办法、总结经验、全面推开,内蒙古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目前,内蒙古全区8.4亿亩草原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占全区草原面积63.6%,占划定基本草原旗县草原面积的84.3%。至此,内蒙古8.4亿亩基本草原保护“红线”得到依法确立。

  划定基本草原是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手段,内蒙古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协调划定工作,通过健全基本草原划定机构,加大划定资金投入,完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技术规范,加强督查和指导,形成了基本草原分布图,政府公告、保护标志及档案资料等成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推进依法保护草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责编:格格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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