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规定与国家政策一致,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自6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1、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2、 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及借款人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便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4、 取消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其他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保持不变。(记者 云艳芳)